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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法援案办成大情怀

作者:邓五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2-26 23:42 浏览量:1180

案号:(2020)粤2071民初第293XX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

2020年5月22日,云南籍拉祜族公民李某保来到行政服务中心中山市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窗口,讲述自己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中山市西区金港路中泰上境工地从事搭外架劳务工程,在整个工程中,包工头只支付了自己一点生活费,余欠10262元工资一直拖欠着不支付,故而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听到李某保的讲述后,查看了李某保的相关证件并询问李某保有无相关证据,李某保称没有相关证据,但前期与分包商及包工头有一起去中山市西区劳动局一起调解过,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立即与中山市西区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得到李某保与分包商及包工头确实有去劳动局调解的答复,工作站当即决定为李某保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本律师承办李某保的案件。

接到指派通知后,本律师立即去行政服务中心与工作站人员对接案件,并且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工作站工作人员告诉本律师,当事人手中并没有本案件的相关证据,工作站人员已经与中山市西区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联系过,如果案件需要材料,律师可以去中山市西区劳动局调取,届时工作站将提供介绍信等配合服务。

当天下午,本律师凭工作站的介绍信去劳动局调取李某保与分包商及包工头的调解资料,但当本律师信心满满地来到中山市西区劳动局的时候,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却称,因为劳动局办公室搬迁,李某保与分包商及包工头调解的资料一时找不到了,本律师没办法,只能与劳动局工作人员沟通,等劳动局工作人员找到材料再来调取,接下来的两周时间,本律师与劳动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劳动局工作人员最后确定找不到李某保与分包商及包工头的调解纸质资料了,但电脑上有记载相关信息。

没有调取到相关证据材料,李某保的案件陷于无法起诉的状态,为了帮李某保取得起诉材料,本律师与劳动局工作人员协商,从劳动局电脑中调取了分包商及包工头身份信息,随后本律师代理李某保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20年8月4日,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有了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律师凭通知书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包商及包工头及时支付李某保劳务报酬。在向人民法院立案阶段,本案又出现了诉讼管辖的难题,因为本案原告的户籍地在云南,两个被告户籍地属于四川,双方都不是中山市户籍,并且双方都没有在中山市办理过居住证,立案庭根据管辖规定不给原告立案,并且要本律师撤回案件起诉材料。

眼看李某保的案件陷于起诉无门的状态,本律师一边向法援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案情,一边继续与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争取,说明李某保的情况特殊,李某保属于云南籍少数民族公民,在中山市做劳务的钱如果不能在中山市起诉,让其去分包商及包工头的户籍地四川起诉,起诉成本将使李某保望而却步,如果在本市不能起诉,实质上就等于掐断了李某保的维权之路,最终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同意可以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15日,李某保的案件经过几翻波折终于正式立案。2020年11月20日,本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律师与李某保一起参加庭审,两被告均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但庭前两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法庭上,主审法官认真调查了李某保劳务过程及包工头欠薪情况。

2020年12月18日,本案经过近7个月时间,终于迎来了终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包工头作为李某保的雇主,有义务向李某保结算劳务报酬,故判决包工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保劳务报酬10262元。

看到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保的诉讼请求,本律师长长地松了口气,本案虽然曲折重重,但最终帮当事人解决了问题使本律师觉得很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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