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五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6 18:28 浏览量:715
案号:人仲案字(2020)49XX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机构: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林某出生于1968年12月,于2012年5月1日入职中山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清洁工,公司有与林某签订多份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1月7日,林某在做清洁工作时,由于拖拉水管被拌倒致受伤,后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1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中劳鉴(2017)015XX号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林某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仍在公司从事原工作岗位,2020年5月31日,公司以林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享受,林某只能另寻工作以维持生活消费,2020年6月1日,林某入职广东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岗位。由于公司不肯支付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2020年6月8日,林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接受林某案件后,经过分析,提出虽然林某年龄已达退休,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双方针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争论不下,后仲裁员针对本案案情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调解,最终公司愿意即时支付林某12000元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林某也当庭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本案最终和解结案,本人感触良多。本案得以快速解决,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起到关键作用,有时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可能仅仅只是为了一口气,如果能够安抚他们的情绪,很多案件通过和解、调解结案,效果更胜于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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