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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人太任性律师助力讨公道

作者:邓五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8-18 19:39 浏览量:700

邓某玲为中山市东区某托育机构的员工,2020年6月,邓某玲找到本律师,称公司给其下发了《解聘通告书》,通知内容主要为:“由于邓某玲工作表现差,服务态度不好,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公司决定解除与邓某玲之间的劳动关系。

律师查看《解聘通知书》后,当即询问邓某玲,公司以前有无公示过绩效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邓某玲回答没有,并说公司之所以解聘自己,完全是无中生有,主要原因是因为疫情影响,公司没有生源,所以想借此炒员工。

本律师随即帮邓某玲分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通过后续的交谈,本律师发现,公司还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情形,建议邓某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邓某玲听完律师的分析后,决定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并于当天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接受邓某玲的委托后,本律师整理出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东区分局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

2020年7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本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公司方则拿出一大堆单方面制作的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通报表,欲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的。本案结案显而易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证据确凿,劳动仲裁委最后裁决支持了劳动者方的仲裁请求。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无过失性辞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程序性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薄,用人开人随心所欲,以为公司随便找几条理由将人开了就好,却不知这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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